网站首页 | 信息中心 | 寻医问药 | 医疗纠纷 | 大众健康 | 健康图库 | 网上医院 | 健康博客 | 搜索健康 | 扬州市医学会
推荐新闻
 测空腹血糖不等于“忍饥挨饿”
 女性打呼噜 当心高血压
 扬州开通“12320”公共卫生公益
 扬州市区新生儿可享受医疗保险
 准妈妈吃得太“好”吃出病
 扬州10名护士将赴新加坡培训
 “党员健康服务热线”为农民开
 开国元勋保健专家扬州行落幕
 苏北医院两医生因与病人沟通不
 做完手术半边鼻子不能呼吸了
相关文章
 您的位置:首页 >> 医疗纠纷 >> 政策法规 >> 正文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不予受理、中止、终止的情形

07-01-22 02:33:51  作者:  来源:  |【字体:

医学会不予受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 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止的情形
    1、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2、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3、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4、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终止的情形
    1、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终止本次鉴定,由医学会告知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共同委托鉴定的双方当事人,说明不能鉴定的原因;
    2、在受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至专家鉴定组作出鉴定结论前,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终止。

发送给好友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版权申明:
  部分特别声明不要转载、或者授权本站独家发布的文章,未经授权不要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 大家可以自由转载本站的文章,但原作者和来自我站的链接必须保留。文章版权归本站和原作者共有。
  扬州健康网(Yzjkw.com)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如果我们的文章有涉及或侵犯您的有关权益,请即时与我们联系, 注明网址及文章,我们会即时处理或删除,感谢您的合作!
 
关于我们广告服务联系方法版权隐私合作伙伴网站律师网站地图招聘
Copyright © www.yzjkw.com. All right reserved. 扬州健康网 版权所有
苏ICP备07007460号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许可证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经营性)
204848